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部分暂行条例及细则以及之前的税收文件中“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税务总局对照《发票管理办法》修改内容,对《发票管理办法》的配套规章《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新修改的《发票管理办法》公布实施后,作为配套规章的《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部分内容,已经不适应、不符合《发票管理办法》和当前发票管理工作实际,迫切需要修改完善。
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不同阶段中均涉及税务问题,并且细节众多。在股权激励实施之初,股权激励的模式、激励股权来源、授予价格、员工持股平台的企业类型及设立地点等就需要予以规划并确定,而这些事项关系到每个阶段中大股东、激励对象的税负成本以及公司的扣缴义务,因此需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予以通盘考虑。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为了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衔接,明确了电子发票管理、虚开发票、以其他凭证替代发票使用等纳税人关心的事项。本文通过分析新《实施细则》的规定,以期明晰征纳双方、用票人和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权利义务,更好地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为帮助纳税人及时准确地完成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年度汇缴工作,准确掌握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相关政策,应享尽享经营所得相关税收优惠。青岛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柴桂梅副处长将与广大纳税人围绕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相关事项进行在线互动交流。
为帮助企业学习掌握出口退税政策要求,进一步便利广大经营主体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开展出口业务,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23年9月发布“出口退税专题辅导(第一期)”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反馈建议,制作了第二期出口退税专题辅导。
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在股权收购事项中,任何当事方都没有确认任何收益和损失,所有的股权计税基础都应该保留不变。
因各地医保报销比例和政策不同,票据中各部分费用支出组成也会有所不同。若在“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查询不到数据,纳税人须根据票据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疗费用清单等资料,汇总年度内的自付金额,计算大病医疗扣除额,并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在税收文件制定和税收执法过程中,还要注意遵循公司法的基本规则和基本原理,以避免难以执行的风险。例如,在实践中有的税务机关尝试对已注销公司进行立案检查和处理处罚。笔者认为,这与公司法的基本规则和基本原理不符。
股权激励虽在留住人才、激励人才上有重要作用,其税务处理却有一定的复杂性,如果处理不慎,很容易出现税务风险。因此,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税务风险的防范。
国家支付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的目的,是鼓励企业将其用于提升财税部门的整体业务能力,依法合规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企业取得的手续费返还,属于真实“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在按照所扣缴的税款取得手续费后,应将其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其他收益”科目中核算,该项收益也应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从2015年开始,企业申请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即实行了“三证合一”制度,由工商部门发放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也就是说,认缴资本到位后,企业无须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从2023年1月1日起,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按季纳税30万),且开具增值税普票的,免征增值税。那么,娱乐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起征点就是月度10万(季度30万);而广告业的起征点仍是月度2万(季度6万)不变。
对于部分案件的调解工作迟迟不能打开局面的案件,或者当事人申请终止调解、在调解协议生效前反悔的案件,则要及时恢复审理,并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新公司法对股东出资方式制度进行了实质变更,明确列举了债权与股权为非货币财产出资方式。债权作为出资有自身特点,在出资不实、出资债权转让以及股东对公司债权抵销出资义务等方面具有特殊性,应当为债权出资提供相应制度保障。
作为公司资本性交易的最重要一环,利润分配制度直接与股东投资回报和债权人利益保护相关。本次公司法修订在维持现有制度框架的基础上,调整和增设部分规则,其中,尤以取消资本公积补亏禁令和增加违法分配责任主体为最大亮点。但利润分配问题繁杂,恐难以通过数个条文进行全面规制。
鉴于申请事先裁定需要企业对税法规则和程序流程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我们建议企业借助税务专业律师的力量,做好事先规划,提前充分沟通事实情况与预期目标,确保事先裁定在专业轨道上顺利落地。
现行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于2006年签订,主要就进一步发展双方的经济关系,加强双方税收事务合作,消除对所得的双重征税,并防止通过逃避税行为造成不征税或少征税(包括通过择协避税筹划取得安排规定的税收优惠而使第三方税收管辖区居民间接获益的情况)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此后,两地以签署议定书的形式对税收安排进行过多次修订。截至2019年7月,共签署五份议定书。
关于对赌协议的交易属性问题,并未形成统一的说法。从法律角度看,常见的观点有射幸合同说、附条件合同说、担保合同说、期权说、价格调整说等。笔者更赞同附条件合同说及价格调整说,即对赌协议在形式设计上与附条件合同一致,投融资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条件,以投融资双方约定的目标能否实现,作为其行使权利的条件。
企业须从重组交易的实质结果来判断其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是否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从而判断重组业务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除此之外,在重组过程中,当涉及复杂的税务问题时,企业应该积极寻求当地税务部门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意见,为企业提供专业的税务建议和解决方案,避免产生税务风险。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有所区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此处转让人对受让人承担的连带责任,也会进一步加大未实缴出资股东的后续风险与可能存在的“连带损失”。
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企业根据研发中心、方向及主要职责进行阐述,同时明确研发管理制度中对于各部门职责及员工的岗位分工明确区分员工性质(按照不同性质列示研发费和其他成本费用)、同时根据工时管理制度确定不同项目间共同成员的工资薪酬分配。
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
笔者更倾向于第一种观点,税法上所说的一次偶然所得,似乎更倾向这“一次”所获得的所有奖金,不管你的一注还是多注,该一次就包含的你该次所买的全部注数。
《公司法》第47条规定了股东认缴出资要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有不少公司的股东因担忧实缴的事宜,选择了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以下简称:减资)方式;但盲目减资或减资不合法,会产生新的法律风险,还需谨慎为之。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否认公司人格,由滥用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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